玉门油田原副总经理孙卫东受贿195万被判十年六个月

30.06.2015  10:50

  中国兰州网6月30日消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任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孙卫东在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内部评标定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2家建筑施工企业及个人给予的1959000元。6月18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孙卫东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玉门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兼玉门油田酒泉基地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酒泉基地建设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玉门油田酒泉基地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内部评标定标以及工程协调、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某等12家建筑施工企业及个人给予的人民币计1959000元。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卫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卫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195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孙卫东收受他人2根金条的事实不清,不能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卫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指控收受张某现金54000元和陈某现金405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卫东始终供认受贿事实,又有张某、陈某的证言及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该辩护意见显然不能成立。被告人孙卫东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孙卫东的行为系自首的观点亦不能成立。被告人孙卫东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被告人孙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款1959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记者都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