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率先修订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6月起施行
甘肃新闻网5月25日电 据甘肃省科技厅披露,4月1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这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修订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围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依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国家和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实践,将原来的章节式共六章四十三条修改为条款式共二十九条。
条例一是细化了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突出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借鉴吸收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优惠政策,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增强了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移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规定纳入法规,为中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了良好机会和法律保障。
二是将国家和本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纳入法规。明确了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为促进甘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确定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规定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提高了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比例,将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由50%、50%和5%的提高至60%、60%、10%,并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和报酬的行为设立了责任追究,这是对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补充,保障了科技人员的基本权益。
三是结合实际,体现了甘肃的地方特色。完善了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和政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规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选聘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的科技特派员,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为从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科技特派员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甘肃地方特色。
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依法保障全省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发挥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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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