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何时纳入医保 兰州市医保局:须循序渐进

07.08.2015  11:41

    原标题:特殊药品何时纳入医保范围

    市医保局:须循序渐进才能迎刃而解

  韩征漫画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近日,有兰州市民赵先生向兰州晚报反映说,自己是类风湿病患者,需要长期使用修美乐等药品,但每瓶近万元的价格让他和家庭因病返贫,已经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他强烈呼吁甘肃省将这些特殊药品纳入医保范围,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多地扩大特殊药品进医保

  赵先生告诉记者,他在网上看到青岛市从今年起把包括修美乐(阿达木单抗注射液)等生物制剂在内的26种特药,正式列入当地大病医保清单。此前,江西省也将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等5种特殊药品(10个品规)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此,他想通过本报呼吁,甘肃省能否扩大这些特殊药品进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赵先生认为,各地大病医保政策的聚焦点往往会落于降低患者费用负担上,降低药价被过度强调,患者的选择权常常会忽视。江西、青岛的大病医保新政,最大程度地从患者的福利出发,将大量的好药纳入报销清单,让患者根据自身诉求及负担能力来选择,最大程度地显现患者的选择权。

  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医保支付范围

  记者了解到,所谓“特药”主要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对此,8月6日记者专程来到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兰州市医保局进行采访。

  采访中,专家们并不否认目前的现状,受制于采购价格等因素,特药往往被拒绝于大病医保清单之外,成为患者必须自费购买的高负担药物。部分慢性疾病患者由于害怕费用负担过重,往往会选择治疗效果相对较差的药物,从而影响了治疗,有些甚至影响整个家庭的命运。兰州市医保局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受药品目录限制,甘肃省并未将上述特殊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主要原因是受制于甘肃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保基金目前无力承担过多的高价药品。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增加到25种

  即便如此,兰州市医保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延长待遇支付年限、提高部分病种支付限额等,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根本权益,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今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增加到25种;部分病种待遇支付年限作了适当延长,如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血友病等病种待遇支付年限为10年;职工和居民部分病种支付限额也有所提高,如血友病职工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居民为3万元/年;对每个纳入病种的申报资料、门诊治疗指征、门诊诊疗范围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申办流程,部分特殊病种做到即时审批。这25钟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精神分裂症;重症帕金森氏病;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冠心病介入治疗术后;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心病所致);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开始实施

  同时,《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明确,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的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2万元。同时《兰州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也已经实施,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限6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限3万元,将自动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可大大减轻个人医疗负担。

  市医保局表示,有了这些好政策,再加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参保(合)居民缴费水平不断提高,相信“看病贵”的矛盾会逐步迎刃而解。 (首席记者田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