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征求意见

12.04.2016  07:56

    【本报讯】省政府法制办公开征求对《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建议。在4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办法(送审稿)》指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送审稿)》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保障、提供教育救助等。其中,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核销。

    《办法(送审稿)》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办法(送审稿)》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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