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定法理基础 加强物业管理——嘉峪关市出台《嘉峪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29.05.2014  17:07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嘉峪关市制定了《嘉峪关市物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68次讨论通过并于2014年5月21日印发执行,有效期5年。2011年5月31日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嘉峪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发〔2011〕34号)同时废止。

办法》由《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及《附则》等7章共79条组成。从立法依据、部门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供能单位的职责、房屋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譬如: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因规划和国土部门供地面积限定,开发建设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4幢住宅楼以下),不具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和物业服务及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预售前,按前款规定,结合当年的售房平均价格,将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房屋的购买资金存入市房管局专用账户,并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配建等。(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