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未取得许可证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04.01.2017  14:02

  1月3日,从市安委办获悉,为切实加强我市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出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成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烟花爆竹经营标准化专店建设工作;在产品销售阶段,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许可证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此外,相关部门要监督批发企业将零售经营者剩余烟花爆竹产品全部收回,做到集中统一储存,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方案》提出,1月1日至1月15日为行政许可阶段。烟花爆竹零售店面标准化建设要达到“六有八统一”的要求,六有是指:每个专店都有10平方以上的经营场地;有足够的外部距离,保证每个店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有固定的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的经营人员;有足够的消防设施,配备两只4公斤的干粉灭火器,设置消防桶;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亮证经营;有与合法批发经营公司签订的烟花爆竹产品供售协议。“八统一”是指:统一门牌式样,公示销售和监督电话;统一店内悬挂的制度牌,将负责人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等制作上墙;统一管理台账,严格日常购销登记和隐患排查整改登记;统一制作烟花爆竹购买、燃放告知书;统一配送渠道;统一警示标识,每个专店张贴统一的“严禁烟火”标志;统一存放量,每个专店存量上限为20件;统一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

  《方案》明确,1月20日至2月11日为产品销售阶段。限放区取得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批准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进行烟花爆竹销售,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许可证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在2月12日至2月19日的产品回收阶段中,各县区安监局、新区分局、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监督批发企业将零售经营者剩余烟花爆竹产品全部收回,做到集中统一储存,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方案》最后要求,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取证后降低安全条件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违法违规经营、储存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采购、销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零售单位,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涉嫌犯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