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 城区不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

06.06.2016  21:03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四区及周边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城区四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对城区四区周边乡镇(榆中县和平镇、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九合镇,永登县树屏镇)布设的长期或短期烟花爆竹零售点依法予以取消。

  规范经营安全 依托科技进行流向管控

  《通知》要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强化源头管理,严把经营许可关口。对零售网点的布设,要严把安全条件许可关,对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布设零售网点的区域,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网点定点时要综合考虑其以往经营行为。城区四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城区四区周边乡镇(榆中县和平镇、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九合镇,永登县树屏镇)布设的长期或短期烟花爆竹零售点依法予以取消。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均要按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在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上张贴相应的标识码并将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购销产品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未按规定张贴标识码并录入相关信息的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对外销售,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同时,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其直销店、加盟店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超过5箱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或被个别极端分子利用。

  规范运输安全全面落实核对制度

  《通知》明确,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资质证明。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在重要路段设卡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并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情况、车载“GPS”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

  此外,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托运人要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卸货前核对。发证机关要及时赶到认真核对实际运输与许可事项是否一致,核对完毕后方可卸货,并现场核对许可证件。对经核对发现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的,一律按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处罚;对驾驶员、押运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号牌,以及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与许可事项不一致的,按违反运输许可事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