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要求,决定适当下调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在原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2.72分/千瓦时,调整后省内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为0.2978元/千瓦时(含税)。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按上述标准同步调整。
二、下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主要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缴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和汶川地震重灾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统一降低1.39分/千瓦时。(详见附件1、2、3、4)
2、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省内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提高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1.9分钱。
3、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之前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三、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调价措施,保证调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3.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4.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 区)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