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通知
31.03.2015 10:57
本文来源: 甘肃农业大学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构建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兰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校园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区内(教学区、学生区、家属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学校内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配电室、草坪等地投射和抛掷,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4、武装保卫处将安排人员进行巡查,制止违禁行为。一旦发现违禁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对于销售、存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者,学校一律将违禁品没收。对于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甘肃农业大学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
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分局银滩路派出所
2015年3月30日
本文来源: 甘肃农业大学
31.03.201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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