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改革概述
历经3年酝酿,资源税改革终于扩大到煤炭这一我国第一大消耗能源。201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一、煤炭资源税历史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设立资源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初,主要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征税。1994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现有资源税,征税范围扩至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全部实行从量计征。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销售额的5%—10%,甘肃省只有原油,资源税税率为5%,2014年12月1日税率调整为6%。此次改革前煤炭资源税税率为0.3—5元/吨,甘肃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3元/吨,此次改革经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率定为2.5%。
二、从量计征的局限性
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从量计征时,无论煤炭价格怎样变动,对税收额的直接影响有限,不论价格是大涨还是大跌,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一样的,也就与实际的供需情况相脱离,既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也不能对市场发挥调节作用。同时,也不利于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资源浪费严重。由于是从量计征,一些煤炭企业在实际产量和销售量上做文章,实际数量远大于上报数量;由于优质煤炭资源相比质量次之的煤炭品种有价格优势,企业常常采肥丢瘦,资源浪费严重。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
三、当前改革的有利条件
一方面,完善地方税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推进的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是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大背景,为此次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这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方案,迈出了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的关键一步。
另一方面,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之所以拖到最近才决定实施,是因为三年前行业景气度较高,煤炭市场处于求大于供时期,煤炭价格较高,改为从价计征税负上升明显,煤企就会通过提高价格将成本转移到电力、钢铁等下游产业,从而影响整个经济。而目前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炭价格处于低位,改革前后煤炭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当,推进改革的阻力相对变小。同时进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的影响基本限于煤炭行业,不会影响到电力行业等相关产业,相对可控,因此当前是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恰当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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