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改革对县域税收、经济影响的分析
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自此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尘埃落定。此后,我省也相继出台了《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规定了我省的适用税率为2.5%。下面笔者仅以县域之小视角,对天祝县煤炭资源税改革前后的税负变化,对县域税收、经济的影响做简单分析。
一、改革前后涉煤收费项目
2015年以前,天祝县针对煤炭采掘企业征收的地方性规费主要是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做为流转税的附加费种按照流转额的1%计征,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原煤销售额的1%计征,由国土部门负责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由财政局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3元/吨。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只有财政部门尚未收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取消的通知,其它涉煤收费已停征。
二、改革前后税负变化分析
从单一税种来看,煤炭企业资源税的从价征收将使得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增加。从整体税费负担来看,因为取消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格调节基金这两项收费,以目前的煤炭价格来测算,资源税的增负部分会和规费的减负部分基本抵消,企业的整体税费负担会有小幅增加。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取决于是否停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如果停征的话则税负小幅下降,反之则小幅增加,整体变化不大。
以天祝县主要的两家煤炭公司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份的数据进行测算,2014年12月份这两家公司原煤销量共计10.04万吨,取得销售收入2974.23万元,应缴增值税148万元,平均每吨煤的价格为296元。按照改革前的规定,每吨煤需缴纳资源税3元,矿产资源补偿费2.96元,每吨煤分摊价格调节基金0.14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3元,税费合计9.10元,税费负担3.07%。煤炭资源税改革后,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在尚不明确是否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情况下分情况来看:如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继续征收的话,资源税按照销售额的2.5%计算,每吨煤需缴纳资源税7.4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3元,税费合计10.04元,较之前增加0.94元,税费负担3.39%,税费负担增加0.32%。如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停止征收的话每吨煤需缴纳资源税7.4元,较之前减少1.7元,税费负担2.5%,税费负担减少0.57%。
三、煤炭资源税改革影响分析
(一)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2015年煤炭资源税改为按销售收入的2.5%从价征收,资源税将增收,成为促进煤炭采掘业税收增长因素之一。但是因为2014年我县重点企业天祝煤业公司和县千马龙煤炭公司利润亏损下降,预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将减收2000万元,如剔除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等不确定性纳税义务因素,煤炭采掘业税收预计总体减收,将给我局完成2015税收计划任务和组织公共财政收入带来较大的压力。
(二)对煤炭采掘业及县域经济的影响。当前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炭价格处于低位,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影响基本限于煤炭行业,不会影响到电力行业等相关产业,相对可控。同时在全国进行煤炭资源税从价征收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县煤炭企业的煤炭价格也会随着全国大市场煤炭价格的变化发生波动。我省所确定的2.5%的税率相较于目前已出台改革实施实施办法的省、市、自治区相对较低,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调整结构和长远发展。
(天祝县地税局 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