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禁止销售使用有烟煤、劣质型煤和推广使用高效环保节能型煤 

19.09.2014  10:26

为了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关区煤炭市场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辖区内开展煤炭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单位和个人使用有烟煤和劣质型煤的行为,推广使用高效环保节能型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外的流动售煤行为,严禁运输、销售劣质有烟煤,一经发现将依法查扣运煤车辆、没收煤炭并处以煤炭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无烟块煤和环保型煤,对已经购买存放和使用有烟煤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不再进行置换,将依法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辖区内各单位及全体居民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抵制使用燃烧劣质有烟煤及各类有机废弃物,要大力宣传和使用专营市场生产的高效环保节能型煤,积极参与兰州市治理大气污染“蓝天行动”,为改善我们共同生活家园的环境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