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附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条件

07.11.2016  19:08

    原标题:我省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灾情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因灾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等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2〕182号)同时废止。

    《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我省毗邻省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我省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预案》明确,我省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州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预案》明确提出,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省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

    Ⅰ级响应

    因灾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因灾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下同)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Ⅲ级响应

    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Ⅳ级响应

    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专职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厅长,下同)决定进入Ⅳ级响应。(记者 李杨)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