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几点做法

27.08.2014  12:24

      近年来,灵台县院认真探索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能力,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好评。2014年在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基础上与灵台县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做好民事行政裁判执行工作的会议纪要》,灵台县检察院被省院确定为民事执行监督的试点单位。今年以来,已对7起执行案件实施了有效监督,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7份,全部被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主要做法是:
      一、采取“两个结合”,提升监督实效。一是书面审查监督与现场跟踪监督相结合。对于诉讼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或进入执行程序后作出的其他裁定,发现如有错误,及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对于重大案件执行或涉稳案件执行活动,通过现场参与法院执行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积极促进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规范操作、合法公正。二是释法息诉与执行和解相结合。对于当事人因对执行程序不甚了解或对有关法律不太熟悉而申诉的案件,充分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申诉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弥补执行救济的不足。
        二、监督与配合并举,齐心协力维稳促和谐。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不单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相互理解、尊重、支持与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县法院执行活动中遇有困难邀请检察机关给予配合时,县检察院积极予以配合,同时在配合中不忘监督,形成了法检两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
        三、突出监督重点,攻克执行难点。灵台县院把有能力执行而未予执行、受外界因素干扰法院不便执行以及多年未执行的积案作为执行监督的重点,在每季度定期与法院执行机构联系沟通,加强对个案的调查研究,分析其中原因,寻找可供执行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如经当事人向检察院反映,发现个别执行人违反执行程序,或因工作方法简单,执行工作不到位,贻误执行最佳时机,经调查属实的,及时向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方式予以纠正。对因外界干扰法院不便执行的案件,通过介入法院执行活动,配合法院排除干扰,保障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于一些当事人反映多年未执行的积案,建立与当事人、法院执行机构信息互通工作机制,适时捕捉时机,共同治理“老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