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院“五项机制”应对新民诉法实施
为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了“五项机制”。自该机制实施以来,已成功办理多起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
权利告知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检察监督请求权。该院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全程民事检察监督权利告知机制,从案件受理开始,在不同诉讼阶段启动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检察监督请求权,确保当事人了解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力的规范行使。
申诉引导机制——保障当事人检察监督请求权依法正确行使。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控告申诉部门首先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区分不同情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最后积极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行使权利,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充分行使。
效率审查机制——维护当事人检察监督请求权功效尽早实现。为确保民事申诉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该院在遵循传统“个人承办、集体讨论、领导审批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办案制度的前提下,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科学安排抗诉工作与其他诉讼监督工作的分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诉累。
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当事人行使检察监督请求权不会引发新的矛盾。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再次寻求抗诉救济进行了限制,该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地调查了解,针对其反映的问题作出和解方案有效性评估,保证当事人在有限的申诉救济中获得最大的权益保障,确保不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及涉检信访的产生。
法制宣传机制——促使当事人的检察监督请求权在法定时限内行使。该院积极与乡镇司法局(所)、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联系,建立宣传联系点,向百姓大力宣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新变化,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能够依法有效及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