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四项举措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

08.08.2014  20:39
   

今年以来,灵台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城乡低保“保重点、促公正”清理清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知即改工作,围绕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和解决突出问题,四措并举,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全面提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强化宣传培训,提升基层民政队伍服务水平和群众思想认识 举办了城市低保清理规范业务培训班,对1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万宝川农场分管领导及民政专干进行了专题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也组织对辖区低保经办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全县累计培训乡村业务人员206人。同时,积极采取张贴公告、广播宣传、印发宣传材料、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政策要求和申报程序,充分调动广大城乡群众参与清理和规范工作,真正做到了政策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着力措办实事,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提标任务。 严格落实省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提标实事办理任务,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了提标工作,按新的标准发放了资金。提标后,灵台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193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100元提高到127.7元。一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由159元提高到205元,二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由112元提高到160元,三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由78元提高到84元,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由61元调整为58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45元提高到282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36.5元提高到272.4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每年人均供养标准由2640元提高到3150元,其中县级配套640元,集中供养每年人均供养标准由3720元提高到4230元,其中县级配套1720元,均达到省上要求的标准。前7个月,共发放农村低保保障金1794.65万元,发放城市低保保障金497.6万元,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费50.6万元。

三是破解瓶颈制约,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为准确测算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状况,修订完善了《灵台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灵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明确了部门职责,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户籍人口登记、注销以及车辆等方面的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与申请人有关的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等方面的信息,县工商局负责审核与申请人有关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方面的信息,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审核与申请人有关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方面的信息,各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授权,负责审核个人存款、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县运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货运、客运车辆信息,县房产局负责提供申请人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还明确了审计、监察、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职责,保证了信息核对工作的真实有效,提高了全县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四是解决突出问题,全面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核查工作。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开展低保政策专项督查整改和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低保工作中突出问题即知即改的通知要求,县政府于4月29日召开了全县低保政策执行核查整改工作会议,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对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核查整改。同时,县民政局按照省、市安排开展的“千名民政干部走百乡、进千村、访万户”低保政策核查活动要求,抽组4个工作组,对乡镇、街道办和万宝川农场整改情况进行了入户抽查和核查,着力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村干部家庭享受低保、优亲厚友、变相施保及动态管理不到位、对象核定不准及城乡低保档案资料不够规范等突出问题,确保了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的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全县共清退农村低保对象215户522人,其中村干部及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43户149人,家庭收入变化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110户310人,纳入五保和死亡核销退出62户63人。村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62户180人。同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灵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灵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制度办法,为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灵台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