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13.05.2015 18:53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灵台县近日修订了《灵台县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及有关医疗费用减免后,剩余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9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及有关医疗费用减免后,剩余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60%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及有关医疗费用减免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6000元以上的按40%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灵台县民政局王淑玲)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3.05.2015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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