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乘火车意外身亡妻子上法庭要求赔偿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旅客乘坐列车出行,谁知身体因素,没能抵达目的地。当旅客死亡后,他的家属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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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卧铺车厢一旅客意外身亡
2014年1月26日21时45分,兰州开往嘉峪关的列车缓缓离开站台,丁涛是车上旅客,8车15号上铺,他的目的地是前往临泽。丁涛上车后,觉得自己心脏不舒服,他主动要求与8车16号下铺的人调换铺位,但在火车行驶过程中,8车15号下铺没有上人,于是,丁涛在15号下铺休息了。
同日23时30分左右,列车长与值班员检查卧铺车厢时,在8号车厢内发现丁涛在15号下铺休息,列车长便督促丁涛回到15号上铺休息。次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列车员在8号车厢巡视时,发现15号下铺一名男性旅客(丁涛)无法叫醒,便向列车长进行汇报,列车长赶到后推叫丁涛无反应,随即打开车厢大灯,并让广播员广播寻找医务人员,同时通知了乘警、安全员及红十字救护员携带药箱赶到该名旅客身边进行救护。经广播寻找,3时35分左右,酒泉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的一名王姓护士前来对丁涛进行救治,根据王护士的初步判断,丁涛当时处于颈动脉搏动消失、口鼻无息、无胸廓起伏动作、四肢冰冷、肢体僵硬的状态,在列车工作人员协助下,王护士对丁涛进行了去枕平躺,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在持续五个循环后,经王护士查看,丁涛无自主呼吸及颈动脉搏动,根据温度及四肢僵硬程度,再未给予按压及急救。
在对丁涛进行救治的同时,列车长向兰州铁路局客运调度汇报了丁涛的情况,并请求前方到站山丹火车站联系120救护车进行紧急救治。列车长依照铁路企业客运规定填写了客运记录,并与乘警清点丁涛的物品。4时03分,列车到达山丹火车站,按照铁路企业客运规定,列车工作人员将丁涛及其物品移交山丹火车站。4时06分,山丹火车站工作人员向山丹县人民医院拨打了急救电话。4时09分,山丹县人民医院派医护人员前往山丹火车站。4时23分,医务人员到达山丹火车站,经检查,丁涛已无心跳、呼吸,医师宣布丁涛临床死亡。4时25分,山丹县医院电话通知了山丹县天地殡仪服务中心。4时42分,山丹县天地殡仪服务中心到达火车站,将丁涛遗体运至山丹县殡仪馆停放。2014年1月27日15时左右,在丁涛家属的要求下,山丹县天地殡仪服务中心将丁涛的遗体运送至临泽县殡仪馆。2014年2月6日,丁涛遗体在临泽县安葬。丁涛死亡后,因丁涛家属自身原因,未对丁涛的遗体进行尸检。
意外事件发生后,丁涛的妻儿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对丁涛的死亡承担责任。
另据查明,2014年1月26日21时45分,兰州发往嘉峪关的K9661次旅客列车,运行正常,车内秩序良好,未发生行车事故、刑事及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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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铁路部门没有过错驳回起诉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该案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原告丁涛妻儿以被告兰州铁路局侵犯丁涛的生命权为由,要求兰州铁路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丁涛的死亡存在过错。兰州铁路局作为承运人,在运输丁涛的过程中,被告所属列车工作人员在正常巡查时发现丁涛出现异常状况,在列车工作人员的组织下,经广播寻找到医护人员后,对丁涛采取了临时救护措施,同时列车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并与下个车站进行了交接联系;列车抵达车站后,丁涛由列车上工作人员移交于车站工作人员,车站工作人员通知了所在地医院急救中心,经专业医护人员对丁涛检查后,宣布丁涛临床死亡。在被告工作人员正常巡查中发
现丁涛出现异常情况,至丁涛被医护人员宣布临床死亡期间,被告工作人员在列车封闭运行的特殊条件下,做出了临时救护、广播寻医和汇报联系等合理的应对措施;在此期间,被告所属的列车和车站工作人员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现实情况和环境,对丁涛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未对丁涛的遗体进行尸检,所以丁涛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已无法查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属的列车及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丁涛造成了损害,被告与丁涛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产生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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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死因及时间无法确定驳回上诉
宣判后,丁涛妻儿提出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何种规则原则?被上诉人对丁涛的死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与丁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卷证据证实丁涛所乘坐的K9661次旅客列车运行正常,未发生运行事故。丁涛的死亡与铁路运输具有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性无关,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则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另外,本案中,对丁涛的遗体进行尸检的目的是为了查明丁涛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由于上诉人(丁涛妻儿)的自身原因,未对丁涛的遗体进行尸检,导致本案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即丁涛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无法查清。同时,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与丁涛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