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滑索道摔伤 嘉峪关一游客状告景区获赔

03.11.2015  15:54

  原标题:景区滑索道摔伤 游客状告景区获赔

   中国甘肃网11月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游客意外受伤,自称是在景区索道滑行时吊钩脱落所致。而景区管理方认为索道系稳定亭子而非滑行用,况且游客如何受伤也不得而知。2015年10月13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判决:游客在景区坠落受伤,景区有管理不到位之处,遂判决景区赔偿游客各项损失的70%共计9.2万余元。

  2014年5月2日嘉峪关市民前往嘉峪关市中华孔雀苑景区游玩。下午5时57分,梁某向嘉峪关市急救中心求救,该中心指派酒钢医院急救车将梁某从景区内送往酒钢医院进行急救。对于受伤的原因,梁某说,他在景区内设置的滑索进行滑行时,连接滑索的吊钩突然掉落致其受伤。中华孔雀苑景区管理方则认为,梁某所述只能证实医疗机构将梁某从景区拉走进行救治,至于梁某受伤是否和景区有关系没有相关证据。为此梁某将中华孔雀苑景区管理方告上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梁某购买被告景区的门票进入景区游玩,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旅游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在事发的亭子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作为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者,理应对其管理经营的景区内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中被告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也未有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劝导,所以其对进入景区内游客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本人作为成年人,在进行游玩时,应预料到游乐设施的危险性并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其本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本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损失。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9.2万余元,剩余3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作为景点经营者,对景区内游玩项目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因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上诉人受伤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情确认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