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籍女子涉嫌用兽药加工毒豆芽 夫妻俩被判刑
08.01.2015 17:15
本文来源: 中国兰州网
中国兰州网1月8日消息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某某夫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请求轻判的上诉请求,维持判决熊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的原判。
2013年初,兰州市城关警方发现一湖北籍女子涉嫌销售使用非法添加剂生产的豆芽,并且每天销售的豆芽多达上千斤。获此线索后,民警进行秘密查控,并掌握了生产豆芽的隐蔽窝点、生产人员及其活动规律。2013年3月21日,城关警方联合工商部门在城关区滩尖子的一平房内查获熊某某、王某某夫妻俩生产、加工豆芽的窝点,在现场发现各种成品豆芽1000余斤,并查获非法添加的“保险粉”、特效无根黄豆芽素以及强力消毒灵等添加剂。据了解,现场发现的这种“保险粉”实为连二亚硫酸钠,特效无根黄豆芽素为6-苄基腺嘌呤,均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查获的强力消毒灵是一种兽用药品,外包装上明确写有“兽用外用药”字样。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熊某某、王某某夫妇在加工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熊某某主要负责在加工的豆芽中添加有毒、有害物品进行销售,是主犯,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一审宣判后,熊某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判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查获的保险粉、特效黄豆芽无根素(水剂)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品,查获的强力消毒灵外包装上明确写有“兽用外用药”字样,说明该药绝不能用于食品生产。据此,法院认为熊某某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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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2015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