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一波三折的5万元“贪污案”

27.08.2014  12:10

  马廷伟妻子提供的部分证据。

  由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渭源县爱卫办原主任马廷伟涉嫌滥用职权、贪污案,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已经终审。但由于该案程序、证据等方面存在的种种疑问在多次审理时未能排除,导致马廷伟及其家属不服终审判决再一次提出申诉。

   一审到终审的不同“罪名

  2013年3月27日下午5时后,马廷伟突然手机关机和家人失去了联系。焦急等待了一夜,28日上午10时许,马廷伟的妻子刘雪琴突然接到马廷伟用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声称自己“在县检察院”,之后又失去了联系。29日下午2时许,刘雪琴又接到马廷伟用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让她“找上5万元到检察院交上,就可以回家了”。刘雪琴拿了5万元,到检察院按照要求交了钱,但没有人告诉她“交的是干什么的钱”,马廷伟也没有回家。30日上午11时许,刘雪琴接到渭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打来的电话,让她去检察院签字。刘雪琴赶到检察院问相关人员签字的理由,有人告诉她“马廷伟被刑拘了”,但为何刑拘依然没有人告诉她,她本想拒绝签字,但有关人员告诉她:“即使你拒绝签字,也被视为签字了。”最后,刘雪琴在拘留证上签了字,她注意到该证上写着“涉嫌贪污”的字样。

  回家后,刘雪琴才从人们的议论中听说,有人举报马廷伟贪污了单位5万元,检察院据此对马廷伟展开调查。4月10日,马廷伟被定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2月26日,马廷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5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支使他人套取农村改厕项目资金总计1383043.68元,胡支乱用,应当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9月29日,渭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13)渭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书,以马廷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马廷伟不服该判决上诉后,2013年11月21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定中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渭源县法院重审。

  今年3月14日,渭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14)渭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以马廷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马廷伟不服再次上诉。今年5月26日,定西市中院下达(2014)定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渭源法院(2014)渭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判决部分。二、撤销关于马廷伟犯贪污罪的判决部分。三、马廷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虽然罪名从“贪污罪”变成了“挪用公款罪”,刑期也减少了,但马廷伟依然不服,并于7月16日向定西市中院提出申诉。

   辩护律师提出案件“疑点

  “纵观全案,该案指控的主要就是贪污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焦点问题就是马廷伟是否贪污了5万元。”马廷伟的辩护律师、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宋小方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本人代理该案后,经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发现该案的证据的确存在许多疑点,且直到终审都未能解决。

  “渭源县检察院在第一次指控中提出,爱卫办2008年套取改厕资金40万元,账目支出40万元,同时,又指控马廷伟指使会计赵娜给自己弟媳唐彩霞卡上打款5万元,直到赵娜调走时还没有归还,而这5万元就包括在40万元之中。但在第二次变更指控中却提出,爱卫办在2008年套取改厕资金40万元,账目支出35万元,从核算的公务支出的147243.33元中减去了5万元,以此证实该5万元被马廷伟贪污。”宋小方说,该案最大的疑点就出现在这里,“经过从渭源县财政局、相关银行查证,2008年,国家财政拨付爱卫办的改厕资金只有35万元,而检察机关经过查账核算的爱卫办当年的合理支出也为35万元。也就是说,办案单位指控的套取40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可是让人不解的是,该案直至终审,案件侦办单位都没有变更这一指控。

  宋小方回忆当时开庭的情况时说,“今年2月26日,该案发回重审后在陇西县法院开庭,当时辩护人当庭提出了关于套取40万元的指控是虚假的疑问,由于无法说明‘40万元的真实性’,公诉人当庭申请休庭,补充证据。3月21日,该案再次开庭,公诉人虽然承认了2008年国家财政拨付爱卫办的改厕资金‘只有35万元’的事实,但同时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爱卫办原会计赵娜的证言,称‘在单位账户中,2009年2月26日的一项51840元的支出是虚列支出’,并称虚列的理由是‘由于马廷伟没有归还借支给弟媳唐彩霞的5万元,在没有办法平账的情况下只能虚列支出’。

  宋小方说,“面对该款项具体是‘用哪些项目支出如何虚列的’、‘虚列之后调离原单位时是如何向下任会计移交的’等提问,赵娜均无法说明。

  “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更何况5万元和51840元相差甚远,既然指控马廷伟贪污了5万元,就必须找到贪污5万元的铁证,而不是拿51840元充数,因为刑事案件中的每一分钱不仅直接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更决定着犯罪指控是否成立。”宋小方说。

   51840元和5万元之是一回事?

  渭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14)渭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后,马廷伟依法上诉。其间代理律师向定西市中院提交申请,但该院没有开庭,而是进行了书面审理后下达了判决,该判决虽然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以挪用公款罪进行了判决,但依然不能让被告人服判。

  “之所以申请中院开庭,是因为律师发现了更为重要的新证据。”宋小方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马廷伟的妻子找到了当年渭源县审计部门的四份审计报告,其中在2009年9月21日印发的渭审发(2009)31号时间段标注2005年10月至2009年7月的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一份由赵娜亲笔书写提供给审计单位的2008年爱卫办改厕支出的部分支出明细表,其中有与51840元能够相互印证的支出,且这些明细能与当年爱卫办的银行凭证和财政报账凭证相互印证。也就是说,赵娜关于‘虚列支出51840元’的证据是伪证,其‘没有任何单据凭证’的说法也根本不能成立,而关于51840元支出的部分凭证就在财政部门报账的档案中。

  “该案初审和终审的结果虽然不同,但只是改变了罪名,犯罪事实是存在的,初审判决也是本院审委会集体审议的,不存在‘领导个人主观意志’对案件的影响。”7月18日,渭源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平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案件有疑问是正常现象,关键是法院审理中发现问题,要求补充侦查,提供新证据即可。而法院对这一案件总的认识是‘在证据方面办案机关肯定有瑕疵’。

  7月18日,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永生接受采访时说:“定西中院终审的结果我们检察机关也不满意,正准备向上级部门提请抗诉。虽然我本人分管该案,但对案件的侦办细节确实不太了解。”随后,田永生叫来公诉科检察官王成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对于检察院指控“2008年套取40万元”是否真实的问题,王成认为,“程序并不违法,最后以法庭查明的事实为准。同时,马廷伟的口供都是他本人的交代,办案机关并没有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对于赵娜是否作伪证的问题,王成说:“我认为赵娜对检察机关说的都是真实可信的,她没有作伪证的必要。

  对于5万元和51840元的关系问题,王成告诉记者:“检察院指控套取40万元,赵娜说是由于时间太久自己记错了;因为没有任何一张凭证,所以51840元就是被马廷伟贪污的5万元。

  对于今年3月21日开庭时,“公诉人替赵娜回答律师提问”的问题,王成告诉记者:“当天的庭审,由于马廷伟的辩护律师提问太过‘刁钻’,有些问题也很难回答,但至少我本人没有替赵娜说一句话,这一情况其他参加庭审和旁听的人都清楚。

  采访中,宋小方律师最后这样说:“起诉书指控马廷伟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理由,证据上明显是有瑕疵的,俗话讲就是‘证不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应当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衡量案件是否能够经受得住历史检验的底线。该案的种种疑点和证据的不确定性应该得到纠正,从而真正体现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文/图本报记者宋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