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1959号)

22.02.2019  1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促进运输结构调整,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收费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在铁路货物运输领域,包括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港口集疏运环节违规收取各类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变相收取。对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对拖延或拒绝执行,或变换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铁路运输企业在目录清单以外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将上述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继续清理简化铁路货运杂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对现有铁路货物运输杂费进行逐项梳理,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或相关作业成本应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收费项目,归并服务作业内容相近的项目;对保留的项目,进一步完善计费办法,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清理规范后的铁路货运杂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加强对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总公司关于铁路货物运输杂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超出规定自行设立项目、提高标准的,应立即纠正。

三、加强专用线代维等服务收费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专用线、自备货车、自备机车等铁路货物运输设施设备代维护、维修等服务,应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在与用户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参照铁路运输企业自身运营中开展相同作业的内部成本控制定额,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合理降低地方铁路运价水平

由地方管理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专用线服务收费,已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地方应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并适当盈利的原则,科学确定运价水平、收费标准;现行运价水平、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应在认真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降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地方应积极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运价水平、收费标准,必要时通过开展运营收支情况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等方式,推动经营者降低偏高价格收费。

五、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服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应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要求用户接受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对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应立即纠正。

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企业网站及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对不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以及超出公示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的,应立即纠正。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研究建立辖区内专用线服务收费信息统一公示平台,为用户自主选择提供便利条件。

六、强化工作组织实施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铁路货运有关收费对优化运输结构、降低物流成本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深入铁路货运用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产权或使用(经营)企业等付费主体单位,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服务企业等收费主体单位,认真听取用户意见,查阅付费(收费)项目清单、财务支付(收入)账簿凭证,全面核查本地区铁路货运有关收费情况和问题,加大清理规范力度,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铁路货物运输相关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主动宣传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曝光涉及铁路货运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跟踪各地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具体情况、成效和典型案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曹 昱 (010)68501734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雷 扬 (010)88650669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