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

27.05.2014  17:36

日前,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同时,银监会发布了《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称140号文),旨在通过规范同业非标业务。笔者认为,通过制度规范并且加强监管,以促进金融同业业务规范发展,这是上述五部门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及时作出的正确决策和制度规定。

  当前亟需治理整顿金融同业业务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 央行 数据显示,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纳入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236%,是同期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而从部分银行公布的2013年的数据来看,同业业务已经成为这些银行净利润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城商行,而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同业业务同样增加迅猛。尽管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创新发展,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期限错配增大、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效果,而且最重要的是存在着种种风险隐患:一是金融同业业务绷紧了货币市场流动性。在央行发布的信贷收支表中,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相互轧差后反映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同业资产负债关系。就单家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同业业务可以大幅扩张其资产负债规模,导致货币市场流动性急剧增加。但这种依靠超短期、短期的同业拆入而放大的流动性,存在极度脆弱性,可能随着同业拆入资金返还引发相同程度的快速收缩作用。二是由于同业业务具有不缴存存款 准备金 、节约资本和拨备、不受存贷比约束以及交易对手之间互利等特点,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业务规避宏观调控和监管要求,并借此追求高额利润,且交易对手均可获利,这极易埋下“潮水效应”的退潮风险。三是不少金融机构通过较低成本借入短期同业资金,再投资于期限长、收益高的资产来获取超额收益,期限错配不断增加,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四是部分同业业务透明度低,会计核算不规范,加大了风险监测和监管难度。五是金融机构间资金联动性增强,部分同业业务通过多层“通道”包装,结构复杂,资金划转频繁,造成金融机构整体资产规模虚增,一旦某个环节发生风险,极易引发交叉性风险传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5月10日,央行副行长 刘士余 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就表示,要下决心整顿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和各类理财业务。否则,极易把我们的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导向追逐短期高利,不追求长期回报,对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极大溢出效应。此外,笔者还认为,此举造成资金在金融同业间“空转”,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27号文规范金融同业业务

  127号文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127号文从第二条至第七条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127号文还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127号文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可以说,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尽管127号文并未涉及之前市场热议的如对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征收存款准备金、纳入存贷比管理。但此前的5月6日,央行在《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将金融机构同业资产情况纳入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政策参数,防范同业业务过快扩张引发金融风险。127号 文强 调了五部门加强对金融同业业务监管协调配合的重要性,并指出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而言,127号文的执行,短期内会对利润带来很大冲击,但从长期规范发展看还是很有好处的。

  140号文提高金融同业业务治理水平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是作为与央行牵头发布的127号文相配套的制度性文件,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同时,140号文或将成为去年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今年11号文(《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延续。具体而言,140号文的发布和实施具有如下重要意义:第一,强管理。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第二,控风险。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回本质。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三是明确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四是明确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五是明确违规处罚要求。商业银行违反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对于专营部门制,140号文也做了具体要求。首先,要求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再次,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可以说,140号文将协助127号文将金融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制度规范的“笼子”扎得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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