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08.11.2016  17:33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对城乡社区协商的认识, 紧紧抓住基层工作的牛鼻子,有序引导城乡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争取将城乡社区协商列为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将城乡社区协商上升为城乡社区基本工作制度,加快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通知》要求,要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是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体系。 尚未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社区协商工作要求制度文件的市(州),要尽快推动在2016年底前出台,明确社区协商工作机制、经费保障、场地使用、教育培训等重大事项。 二是细化城乡社区协商内容。 各地在建立城乡社区协商事项清单制度的同时,督导县(市、区)制定社区协商事项具体目录,围绕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确定协商议题,通过协商维护群众利益。 三是培育城乡社区协商主体。 推动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等成为协商主体,在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四是丰富拓展城乡社区协商形式。 各地应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村落(院落)协商、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社区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协商形式。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丰富城乡社区协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 五是提升城乡社区协商能力水平。 各地要广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政策宣传,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帮助基层干部、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让基层干部群众在协商实践中不断提高协商能力水平。 六是强化城乡社区协商成果运用。 各地要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成果运用持续跟踪、评估和问责机制,完善协商会议程序,注重会前反复沟通,加强会后监督反馈,确保协商结果落地生根,防止协商流于形式。 七是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分类指导。 要照发展规划、管理服务、换届选举、监督评议等多个层面,分城乡、分类别指导开展村(社区)协商工作,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知》强调,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将城乡社区协商纳入民政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商成果运用考核评估工作。

    同时,《通知》还就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列出了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和一般程序。

                                                  (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殷彬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