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09.03.2015  12:02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对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针对实践中少数检察机关不依法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现象,《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要求;进一步严格对涉案财物的日常保管,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与先行处置程序;进一步明确诉讼程序终结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期限、责任部门、审批流程、处理方式等,防止违法处理、拖延处理,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明确规定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活动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