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者的腰杆挺起来 ——写在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之际

31.08.2015  10:58

  许多人日常消费时不同程度遇到过这样的事:就餐有强制最低消费、购车遇到“霸王条款”、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来回扯皮、网购消费无法退货……

  总而言之,形形色色的消费纠纷让人很“窝心”。

  从9月1日开始,《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在我省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从四大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融入了网购消费维权、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等多项与现实同步的规定。这犹如一双看不到的手,不但将有序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更为消费者维权构建了坚实可靠的后盾。

顺应消费需求,修订消保条例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11年来,较好地适应了我省消费市场状况,满足了消费维权工作需要,特别是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创设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4年至2014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67090件,案值19148.43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11142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97.77万元。消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十年间共调解消费纠纷77539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市场极大丰富,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复杂,城乡居民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型业态的出现和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的更加关注,使得许多行业消费投诉呈逐年上升态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丽萍表示,随着一些新型业态的出现和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的要求提高,特别是诸如电子商务、网络购物、预付消费以及通讯、健身、餐饮、婚庆、美容美发等相关的消费投诉呈逐年上升态势,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这些新问题都需要在制度层面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充足的依据。

  杨丽萍表示,对《条例》及时进行修订,既是落实《消保条例》精神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更是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多项修改,新《条例》“含金量”十足

  新《条例》修改幅度很大,由原来的49条增加到了72条。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四个原则:即落实新《消法》的有关规定、体现地方特色、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新《条例》的许多具体明确的规定与消费者日常生活休戚相关,主要体现为,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预付消费应订立合同明确经营者的责任;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开瓶费;住宅装修工程质保期限最低两年;网购、邮购不宜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确认;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也应当承担质量保障义务;消费者有保障经营场所安全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少数民族使用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等等。

  省工商局副局长陈其寿认为,通过新修订的规定,厘清了以往消费领域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对有效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餐饮店收取卫生餐具费、开瓶费或最低消费的问题,历来为消费者所诟病。新《条例》要求:“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新《条例》也对一些餐饮企业在承办婚宴等活动时,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行为,第一次明确说“不”。

  对于推出“霸王条款”的餐饮企业,新《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将给予最高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即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今后,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对“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行为设定了最高5万元的处罚,这样更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落实和保护。(记者伏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