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能商贸有限公司被判罚金40万

15.10.2015  06:46

    【本报讯】浙江金能公司以转账形式支付151万元代理费,用于向兰州金轮公司经理刘某(另案处理)行贿。10月14日,西固区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浙江金能商贸有限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该公司总经理金承有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至2007年期间,金承有在任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能公司)总经理期间,代表浙江金能公司与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金轮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为保证能够加大煤炭发货量,并优先发运煤炭,经浙江金能公司经理金承有与兰州金轮公司刘某协商后,应兰州金轮公司刘某的要求,浙江金能公司同甘肃陆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陆明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浙江金能公司同意兰州金轮公司给该公司每发运1吨煤炭,浙江金能公司就支付给甘肃陆明公司5元代理费,并每月按兰州金轮公司的发货量同甘肃陆明公司进行结算。从2006年到2007年期间,浙江金能公司给甘肃陆明公司以转账形式支付了1516030.00元的“代理费”,用于向兰州金轮公司经理刘某行贿。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金能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金承有违反国家规定,以“代理费”的名义给予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好处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浙江金能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金承有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