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归宿在何处?我市养犬立法进入关键时期
原标题:流浪狗归宿在何处?我市养犬立法进入关键时期
3月,兰州养犬立法进入关键时期。因为在4月份,《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将进入市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程序。加上此前的立法立项,意见征集、一审审议,以及面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养犬立法已经历时2年有余。“从没有一项立法会引起社会各界这样的激烈碰撞。养狗的人意见坚决,立法一定要保障养狗人的权益;不养狗的人也态度鲜明,一定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卫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福寿说。就在几次立法调研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飞跃强调,兰州市养犬立法一定要兼顾到各方利益,一定要遵守上位法的指导思想,一定要符合公序良俗。同时,制定的法律法规要经得起考验,要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兰州重典治理狗患迫在眉睫
其实,兰州市治理狗患的呼声早就出现。早在2000年左右,兰州主城区的狗数量达到了6万条。恶狗伤人,遛狗不规范导致的踩踏绿地、随地便溺的现象已经让市民深恶痛绝。无序化的宠物饲养,已经影响到市民生活和市容建设。然而,当时的兰州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此进行约束。于是,在2002年1月1日,我市就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期望以提高养狗门槛来限制城区犬类无序增长的态势。
然而,时隔10余年,狗的数量从6万只增长到9万只,但养狗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市政协委员李敏智多次向“两会”建议,市政府应出台政策,加强宠物狗的管理,为宠物挂牌建立档案,建立宠物收容中心,在城市中心地带对宠物的品种进行限制,避免咬人扰民事件发生。市法制办主任贾建军说,作为省会城市,兰州市亟需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的养犬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居民养犬数量增多,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人畜共患疾病特别是狂犬病的传播提供了条件,增大了疫病传染的风险。
因此,制定和出台一部地方性法律法规,对城市养犬进行规范迫在眉睫。同时,也意味着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多方利益,更具操作性也必不可少。
博采众长,养犬法规渐趋成熟
正是因为养犬立法牵动了众多市民的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立法中慎之又慎。
就在《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立项前,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进行了多次调研,同时还召集立法委员会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一审审议稿后,市人大还汇总了人大代表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在征求意见稿面向市民征求意见后,立法委员会又加入了市民新的意见。2月29日,3月1日,市人大又对养犬立法进行了调研,加入了经营户和兽医、犬类托养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在调研座谈中,与会人员最为关注的是兰州城乡日益增多的流浪狗。为此,《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专门增加了流浪狗管理的法律条文,规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验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这就为流浪狗的管理找到了出路。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正在积极选址,筹备设立犬只留验所的相关事宜。
养犬人随意抛弃狗狗要加重处置
城市狗患之殇重在流浪狗,而流浪狗增多的根源则在养狗人。为此,养犬立法对养犬人遗弃宠物的行为作了规定。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所或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犬只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但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兼顾公平养犬人权益也将有保障
专家指出,按条例草案的规定,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都不允许携带犬只进入,那么,住在这些地方周边的居民又该去哪里遛狗呢?养犬管理条例一方面要管,一方面也要考虑养犬人的权益,可否将条例制定的更为人性化一些?或者我们可以设定一个时间段,或者专门划出一个小的区域,让周边的养犬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或划定的地段遛遛狗,并做好防护、卫生等工作,如果只是一味地禁止、不准,养犬人没有地方遛狗也会有意见。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200元,以后每年缴费100元。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犬牌、电子标志的制作、犬只的防疫工作以及流浪犬的留置和处置。非重点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的防疫费用由养犬人在每次注射防疫疫苗时自行缴纳。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学校、医院、体育场、公交车、候车厅、博物馆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附合有关规定的除外。座谈中,专家们指出,该条例应该考虑到特殊人群的权益,例如盲人和他们的导盲犬,或者肢体残疾人携带的扶助犬。虽然条例草案中有相关内容,但不甚明确,在下一步修改时,应该对导盲犬、扶助犬可进入的场所予以明确,或者增加一个专门的条款。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