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节庆活动管理细则 不得重金邀请明星参与活动

17.10.2015  14:12

  甘肃新闻网10月17日电 据甘肃省文化厅网披露:近日,甘肃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甘肃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甘清组发〔2015〕4号,以下简称《细则》),对甘肃省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节庆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细则》规定,节庆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制度。省级党政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所属单位等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省会城市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以及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除此以外的节庆活动,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各市、州不得擅自批准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以及乡(镇)党委、政府举办各类节庆活动。

  《细则》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如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者9月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举办公祭类、特色物产类、涉外、旅游类、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还须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或分别征求省级商务、外事、旅游、民政等部门同意。严格控制举办行政区划变更、机关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严格控制工程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的节庆活动,须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邀请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方面,《细则》规定,各地各部门举办的节庆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按归口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批准。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席活动,举办单位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

  在举办节庆活动经费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实行“谁举办、谁出资、谁负责”,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明星参与活动和举办晚会;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或变相摊派;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与主题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对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针对举办节庆活动系列化、综合型趋势,《细则》明确,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而对已经批准周期性举办的活动,《细则》要求,活动再次举办前,必须履行备案程序,且需按批准的活动名称、活动内容、主办单位、活动周期举办活动,活动要件变化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为了加强对节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细则》要求建立节庆活动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办公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在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举办行为的,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责令暂停举办直至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详情请点击:http://www.gswh.gov.cn/wht/whyw/201510/db0a8afda1e24e87bc50afa545ca45f5.shtml

      甘肃新闻网 【编辑:史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