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中级法院通报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情况

01.04.2015  18:14

  原标题:平凉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情况

  发布会现场

   中国甘肃网4月1日讯  据中国平凉网消息 3月31日下午,平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昌敬森、张爱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情况。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甘肃农民报、平凉日报等新闻媒体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协、市检察院、市食药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受邀出席。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昌敬森伙同被告人张爱菊(系昌敬森之妻)招聘十余名工人,在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所租用的厂房内,使用水、乳化稳定剂、阿期巴甜、白砂糖、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酸、山梨酸钾、植脂末、香精等原料,按照不同的配比配制生产纯牛奶、核桃奶、大红枣营养奶等八大类十五种牛奶饮品,并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平凉西开牧业清真肉食加工厂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印制“清真”、“甘肃平凉西开集团公司”等字样的包装。同时,昌敬森、张爱菊自制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单,印贴产品合格证,又将生产的各类产品分别以6元、7.5元、9元、10.5元的价格批发,销往平凉市崆峒区及泾川县、华亭县、崇信县、灵台县、庆阳市宁县等地,共销售4246箱,销售金额31216元。案发后从其生产车间及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牛奶饮品82418箱,货值金额659265元。从购货商处扣回各类牛奶饮品401箱。后经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其生产、销售的牛奶饮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原审崆峒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昌敬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爱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昌敬森、张爱菊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昌敬森、张爱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量生产、销售劣质牛奶饮品,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确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昌敬森、张爱菊销售金额为31216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659265元,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根据昌敬林、张爱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结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二人判处的主刑符合法律规定,但判处的罚金刑数额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上诉人昌敬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上诉人张爱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省市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