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证据不足撤销处罚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兰州雪顿生物乳业有限公司投诉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天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349280元。天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结果于昨日被公布,法院撤销了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标侵权
2014年12月29日,七里河区工商局接到雪顿公司投诉天方公司生产的“藏家奶茶”乳制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彩条图形标志与雪顿公司在“雪顿纯牛奶”上使用的第3816237号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要求七里河区工商局出面协商解决。七里河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于2015年1月22日以天方公司侵犯雪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天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包装。2015年4月13日,雪顿公司以天方公司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为由,再次书面投诉天方公司,要求七里河区工商局查处天方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
同年4月,七里河区工商局依法立案。七里河区工商局认为天方公司使用在“藏家奶茶”产品外包装装潢上的“经幡”彩条图形与雪顿公司外包装上的第3816237号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志,认定天方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天方公司作出七工商处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天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处以罚款349280元。
不服处罚
天方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天方公司不服,遂于2015年11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七里河区工商局作出的七工商处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天方公司“藏家奶茶”外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彩条标志是否对雪顿公司第3816237号图形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相关法律,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商标的近似性,二是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七里河区工商局提供认定前述侵权事实的证据仅证明了商标的相似性,对于天方公司的行为是否达到了造成混淆和误导公众的程度,七里河区工商局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七里河区工商局认定天方公司侵犯雪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其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七工商处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七里河区工商局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
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误导公众是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
本案中,天方公司在商品“藏家奶茶”外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彩条标志虽与雪顿公司在其商品“雪顿纯牛奶”外包装上的第3816237号图形注册商标近似,但是“藏家奶茶”与“雪顿纯牛奶”并非同一种商品,应为类似商品。
七里河区工商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天方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藏家奶茶”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雪顿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雪顿纯牛奶”有特定的联系,即证明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