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决:商家欺诈,赔!

10.03.2016  02:58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办卡时百般热情,遇到问题就简单粗暴玩失踪。面对商家,维权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对于此种情况,预付卡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消费者黄宏宇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面对消失的商家,他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许,他的案例将给你启示。

    刚办会员卡店家玩失踪

    兰州悠采商贸有限公司是宋大伟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城关区广场南路悠采食品店是宋大伟个人出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1月10日,黄宏宇在广场南路悠采食品店用信用卡刷卡充值500元办理了会员卡,会员卡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当日,黄宏宇进行消费后,卡内余437.80元。2014年11月20日,广场南路悠采食品店撤柜。2015年4月,黄宏宇到广场南路悠采食品店消费发现店铺已不存在,也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遂向12315投诉。接受黄宏宇投诉的部门亦无法与宋大伟及兰州悠采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故建议黄宏宇走司法程序,黄宏宇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商家只退还充值金额不予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宏宇是在宋大伟的店铺里看到商品后才决定办理的会员卡,并且当天买到的是中粮食品,现黄宏宇不能实现其继续在宋大伟处购买商品的愿望,是因为宋大伟经营的该铺面房屋未能继续承租导致,且黄宏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宋大伟未能继续承租该铺面是故意的,故难以认定宋大伟存在故意隐瞒事实、诱使黄宏宇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黄宏宇提出赔偿15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宋大伟、兰州悠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黄宏宇会员卡金额500元。二、驳回原告黄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宏宇不服原审判决,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事实胜于雄辩终审认定商家存在欺诈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1月20日,宋大伟系自行闭店,不存在出租方临时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

    闭店后,宋大伟亦未电话通知会员如何后续消费,也未张贴公告,致使上诉人黄宏宇的会员卡无法消费。宋大伟一审提交的张贴通知照片显示系张贴在玛雅房屋店门柱上,结合玛雅房屋2014年8月12日开业经营的事实,宋大伟陈述其张贴通知的时间与事实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黄宏宇办理会员卡距宋大伟关店仅间隔10天,被上诉人宋大伟在明知即将关闭店面的情况下未将此实际情况告知,误导消费者,致使黄宏宇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办理了该店会员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审查,宋大伟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黄宏宇支付办卡预付款500元的三倍,即1500元,作为赔偿金额。上诉人黄宏宇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院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渭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二、宋大伟、兰州悠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返还黄宏宇437.80元;三、宋大伟、兰州悠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黄宏宇15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