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院消极执行 情节严重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22.12.2015  12:46

  原标题:法院消极执行 情节严重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中国甘肃网12月2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观上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不作为或被动作为致使案件执行效率低下该怎么办?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出台《关于治理消极执行行为的实施办法》,从根本上治理消极执行行为,该《办法》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记者了解,根据《办法》规定,案件经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完毕,确认原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将对原执行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原案件承办人予以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上级法院经审查确认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可以对执行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案件承办人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以下行为可视为消极执行

  (一)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的;

  (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执行的;

  (三)虽未超过六个月期限,但无正当理由超过60日对可执行的财产不采取执行措施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而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六)对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予恢复执行的;

  (七)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执行案款或者移交财产的;

  (八)应当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或者罚款、拘留,无正当理由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九)立案执行后,未向被执行人发出申报财产令或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不采取罚款、拘留处罚措施的;

  (十)未穷尽执行措施即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十一)对规避、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协助临控、协助拘留、刑事侦查而未移送的;

  (十二)对协助义务机关不依法协助执行、消极协助执行行为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

  (十三)其他故意拖延或推诿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