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阿城区法院审理4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国兰州网9月28日消息 记者从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自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1日起施行至今,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审理4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1月,任某向朋友郑某借款26.4万元,并约定2015年8月10日偿还,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郑某向任某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任某立即给付欠款;从2015年8月1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为止,按照法律规定给付逾期利息。法院于9月10开庭审理后认为:任某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按照法律规定给付逾期利息,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任某给付原告郑某借款26.4万元及利息。
王某系王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据六份,向杨某借款金额合计为155万元,王某妻子李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用途为建设王某食品公司厂房。借款到期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155万元。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杨某借款155万元。
2014年3月份孙某出具三份借据,分别向3位案外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在浙江省经营餐馆,并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一年,吴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孙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案外人向孙某索款未果,继而向吴某主张权利,2015年4月,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案外人借款10万元及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3.6万元。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后,诉至法院追偿孙某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孙某同意偿还借款10万元,但提出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过高,应当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院认为,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孙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吴某代偿后向孙某追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孙某提出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过高,依据2015《规定》,月利率3%即为年利率36%,年利率24%与36%之间属自然债务,只有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无效,月利率3%的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孙某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孙某给付吴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
2013年6月,杨某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主要内容为:卖方郑某,买方杨某;房屋坐落新龙城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87.17平方米;售价10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房屋交付期限60日内。同日,郑某给杨某出具收据:今收到杨某购房现金10万元。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郑某立即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受理后,发现90余平方米房屋售价仅为10万元,杨某明显支付的是不合理对价,经询问,杨某承认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经释明,杨某变更诉讼请求,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另据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静涛介绍,阿城区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收案逐年增长态势,2012年民间借贷收案256件,2013年收案505件,2014年收案1160件,2015年1至9月收案1095件。以2012年为基数,2013年同比增长了97.3%;2014年同比增长了129.7%;2015年1至9月同比增长17%。(记者迟嵩 哈尔滨台高媛 杨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