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甘肃省法院十大案件解读 以案说法 以法为鉴

27.01.2016  10:06

  原标题: 以案说法以法为鉴

   ——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解读

   热点聚焦

  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涵盖了各种案件类型,其中刑事类3起、民事类3起、行政类2起、执行类2起。这十大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我们邀请法律专家逐一对其进行了解读。

   刑事类

  王某等人电信盗窃案恶意透支手机话费是新类型的智能性犯罪,该案被告人将小面额移动卡改为888元套餐卡,拨打外地语音台,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并透支移动公司巨额话费,应视为非法占有,其犯罪行为危害到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犯罪,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昌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种犯罪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名优厂家深受其害,应依法予以惩处。

  吕某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龚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吕某虚构经营手机、石油配件生意,许诺高额回报,亲自或通过他人非法吸收资金,受害人投入的资金被其用于返利和挥霍,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龚某等轻信吕某的谎言,在亲友、同学及他人之间进行介绍为吕某的集资诈骗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民事类

  109户嘉禾家园业主与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109户业主的切身利益,历时将近3年。法院判决在充分保护了109户业主利益的同时,向社会传递了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即商品住宅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开发商必须严格保证工程质量。

  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与王某某、丁某某、邯郸顺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保险代位权纠纷案通过该案的审理,向社会明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共同责任;从事汽车运输的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安全培训和检查必须得跟上。

  沈阳中铁与宁波中铁、哈尔滨减速顶中心侵害“短型减速顶”专利纠纷案该案涉及的专利技术成果国际领先,且是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件。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成立要件,即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和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判决销售者沈阳中铁不承担连带责任,真正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对今后我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行政类

  兰州铁路局诉甘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该案在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后,综合全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研判,最终判决撤销了被诉土地的行政登记行为,确保了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李某诉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安宁区政府早在11年前就因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但安置补偿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015年9月拆迁范围内的57户中,仍有李某等5户长期拒绝搬迁,致使该项目建设数年无法正常施工。二审法院数次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最终,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为涉案土地的征拆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执行类

  兰州天奇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案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案单位和人员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执行法院制定了详尽的执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的分配方案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利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郝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郝某某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某某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记者 朱婕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