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村委会败诉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村里发放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会议决定不给毛氏父子发放,毛氏父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此行为侵犯了村民的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违法。据此判决居委会败诉。
毛甲于1997年12月23日将户口迁入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蒋家坪村,一直居住、生活在该村,是该村村民。2011年7月18日,毛甲的儿子毛乙出生,户口在蒋家坪村,是该村村民。2015年2月,蒋家坪村的部分土地被征用,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通过了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分得补偿款4700元,但蒋家坪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毛甲、毛乙二人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没有承包责任田为由,将二人的征地补偿款9400元予以扣留未发放。
对于村委会的决定,毛甲和毛乙不能认同,他们将七里河区彭家坪镇蒋家坪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是该村民小组的成员,应享有村民权利,分得补偿款。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由不发放补偿款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蒋家坪村委会辩称,2015年2月,蒋家坪村按照村上在册人数给每人发放了征地补偿款4700元。原告毛甲、毛乙二人的户口虽在蒋家坪村,但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该村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且1997年原告毛甲将户口迁入蒋家坪村时也没有承包土地,该征地补偿款是按照2011年的发放方案执行的,该方案是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故没有给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
七里河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另查明,2009年7月,毛甲曾因村委会不予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诉至法院,兰州中院终审判决村委会支付毛甲土地征收补偿款7300元。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家坪村委会所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征地人对被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只要是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均等分配的权利。原告毛氏父子二人经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蒋家坪村户籍,一直生活、居住在该村,并进行经营活动,已取得该村民小组成员的资格,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应享有分配的权利。被告以原告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没有承包责任田为由,不给原告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违法。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蒋家坪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毛甲、毛乙土地征收补偿款各4700元,共计9400元。(文中人名这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