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罚:两官员构成贪污罪

03.12.2015  09:25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反贪局工作人员在调查他人贪污案件时,发现红古区花庄镇原副镇长以及红古区花庄镇原土地办主任存在经济问题。后经红古区法院审理,原副镇长李某某贪污公款60060元、原土地办主任陈某某贪污5000元。近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对二人作出判罚。

    2014年11月6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洞子村原村委会主任祁某某贪污一案时,发现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原副镇长李某某、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原土地办主任陈某某涉嫌经济问题,并于同日进行初查,同月7日对李某某、陈某某以涉嫌贪污立案侦查。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查明以上二人的经济问题。2015年7月28日,经检察机关侦查完毕,移送红古区法院审查起诉。

    经红古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中铁十八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兰新铁路项目部在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洞子村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被告人李某某(时任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副镇长)与时任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洞子村村委会主任的祁某某(另案起诉)、该项目部征拆办主任安某某(已判刑),在被告人李某某办公室商议:在洞子村村民名下虚假征地套取补偿款,用于花庄镇土地办、洞子村村委会的办公经费,后祁某某联系花庄镇洞子村农民甘某某、祁某乙,在其二人名下套取征地补偿款。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某某配合祁某某和安某某,制作了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表,共计套取征地补偿款235326.58元。

    红古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无视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综合全案证据,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