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秘密(二)

21.05.2015  09:55

  原标题: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秘密

  保密常识必知必读系列之二

  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天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保密更是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保密知识越来越丰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工作要求更加严格。为方便有关人员及社会公众了解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兰州市国家保密局与本报联合开办7期“保密知识必知必读”专栏宣传,该专栏内容也作为即将举办的全市保密知识答卷活动和全市保密知识电视大奖赛的主要学习资料,敬请关注。

  23.国家秘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

  24.保密事项范围由谁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5.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26.哪些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以下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27.国家秘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当国家秘密确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秘密应当及时变更。

  28.国家秘密如何变更?

  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29.国家秘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解除?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除。

  30.国家秘密如何解除?

  国家秘密解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31.“不明确”事项的密级如何确定?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2.“有争议”事项的密级如何确定?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