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邓小平思想的精髓

27.08.2014  18:44

  邓小平同志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基础,更铸造了当代中国的精神高度,它使一个古老而年轻的国家彻底摒弃了传统的治理手段,进入到了法治文明的新时代

  
□志平

  一个伟大的时代必定能塑造出伟大的人物,而伟大的人物注定要引领一个伟大的时代。
  今天,是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的特殊日子。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深切缅怀他为党、为祖国、为人民建立的不朽功勋,追思和学习他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崇高风范,进一步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邓小平同志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公认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卓越领导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者,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创立者。
  邓小平同志以深厚的政治智慧和罕见的政治魄力,推动中国改革号巨轮扬帆远航,他卓越的政治思想理论更给当代中国留下了无比宝贵的精神财富。
  法治是邓小平思想的精髓,更是当前中国全面改革的内在动力。今天,我们纪念邓小平同志,回归邓小平同志的法治思想,也是对当代中国法治历程的一次总结。
  在邓小平理论中,有关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内容占有很大比重,涉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并且有着严密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结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邓小平法制思想体系。邓小平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不仅为中国法治社会建构、勾画了清晰的框架、轮廓,而且指明了我国法治社会的未来走向。当前,“依法治国”理念已深入人心,这其中,邓小平及其法治思想起了非常关键的推动作用。

确立民主法制前所未有的至高地位

  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是实行法治。这一思想充分地反映在他的两篇代表作中,一是1978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二是1980年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深感健全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78年12月13日,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旗帜鲜明地提出解决中国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思路的同时,专门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一个重大问题进行了阐述。邓小平的讲话包含了如下思想:第一,分析了人治的各种表现,提出了以法制保障民主,防止因领导人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民主制度的现象出现。第二,加快立法步伐,改变以领导人说的话为“”的状况,重视法律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第三,针对过去不重视立法、缺乏立法经验的状况,提出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强调搞好党规、党法对实现国法的重要性。第四,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第五,强调要加强司法机关建设,严格执法和司法。这些论述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中最精彩的内容,也是法治作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精髓的经典性表述的最有力说明。正是他的这些重要思想和经典性论述,推动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也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从实际出发,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行改革,把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从制度上防范人治的出现。这篇讲话,可以说是指导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从制度上保证法治实现的纲领性文件。

把民主和法制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邓小平在论述其法制思想时,都是同民主结合在一起来阐述的,因而人们习惯于把邓小平法制思想概括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这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中包含着法治内涵的一个重要表现。对邓小平法制思想这一内涵,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他讲民主,是有法制的民主,不是无法无天的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讲法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制。在邓小平看来,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一直把争取民主、建立民主政权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毛泽东与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的著名谈话就是最好的说明。他认为,要跳出历代王朝由兴而亡、人亡政息周期率的出路就在于民主。
  邓小平科学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经验教训,正确地揭示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他在强调民主的同时,也强调法治的作用,主张由人治向法治过渡,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在论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往往是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提的。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把民主与法制结合起来,表明这种法制是民主的法制,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因而,这种法制是与专制的法制相区别的,它明显包含着现代“法治”的思想。因为实行法治,必须以“法制”为前提,而这种法制又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鉴于“文革”的教训,邓小平非常重视民主建设,他所强调的民主,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利,而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正是法治的核心。

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把法律视为人们行为的圭臬。这在邓小平法制思想中也有充分体现。为了给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社会环境,必须对多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现象进行斗争。在此过程中,邓小平强调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法律手段维护安定团结。他指出,“在坚决发扬民主的同时,大力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安定团结”。为此,他强调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例如,他强调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要按照宪法、法律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他主张反腐败要靠法制,认为搞法制靠得住些。正是邓小平的这些主张,使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推进了各种具体部门法的制定,使社会生活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邓小平还完整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这一建立和谐有序的法治秩序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这些方针和原则,都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
  斯人已去,精神永驻。从“法制”到“法治”,从制度建设到思想建设,邓小平同志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基础,更铸造了当代中国的精神高度,它使一个古老而年轻的国家彻底摒弃了传统的治理手段,进入到了法治文明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