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

20.11.2014  04:17

    党中央从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由此可见,“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对于我国目前正在从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而言,是事关成败的重大问题,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一切职务行为(决策、执行、监督)都必须依法进行。法治政府的主要特点包括:其一,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行使国家行政权要有法可依且有法必依;其二,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不得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三,政府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是能够恪守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并能自觉、高效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提出的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具体表现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立,依法行使职权,并对其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治原则。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法行政对公民和自然人而言,能够有效地保障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地行使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其二,依法行政对政府和行政行为人而言,能够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自由裁量,达到拒腐防变、提高政府效能的目的;其三,依法行政对社会而言,能够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使“”成为社会公共价值取向,使人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而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必然包括:行政主体身份法定,行政职权法定,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并重),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公民监督)。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首先,法治政府的内在本质决定了,依法行政是政府在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执业素养。其次,依法行政的规范对象除政府之外,还包括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及其全体工作人员,法治政府的内在本质决定了行政相对人有服从合法行政行为的义务,也有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对抗非法行政行为的权利,还有依法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利。由此,“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还对全体公民(包括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个人)和自然人提出了具备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的要求。法治观念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价值、作用等问题的认识,以及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观念;而法制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现行法律制度能够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主动维护的意识。法制意识一旦形成即成为公民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如果说法治观念是个体对如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认识,那么法制意识就是个体对自我如何行为的认识。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