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脱贫攻坚护航

22.03.2016  12:29

    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是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十三五”规划纲要目标之一。坚持精准扶贫脱贫,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扶贫脱贫任务,才能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地方政府要落实脱贫攻坚工程,完成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离不开法治。

    首先,扶贫工作需要走上法治轨道。《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治化轨道。新常态下,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等精准扶贫要求,扶贫对象必须明确,扶贫参与者之间相互的责任和权力(权利)关系必须划清,土地托管、扶持资金折股量化、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资产收益扶持要有规范,农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易地搬迁、生态保护等扶贫措施要有章可循,扶贫成果要巩固并共享,这些都需要扶贫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其次,贫困农民发展需要制度支持。要真正改变农户贫困状况,必须重视贫困农民的发展与自立,构建积极的自立性救助体系。自立性救助的对象不同,救助内容、时限也应有所不同。对“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民,需要尽最大可能扩大救助事项范围、提升救助水平,按照“基础+分类”设计救助构成模式,不设定劳动内容和期限的要求。对于法定就业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民,应通过签订协议设定严格的劳动要求,违约则取消救助资格、记入诚信档案,除肩负赡养、扶(抚)养无劳动能力人之外的贫困农民外,一般情况下救助水平不宜较高。而且,为防止出现长期依赖救助的情况,有必要设定8至12个月的救助时长。救助期限届满、经职业技能提升和教育培训却未到劳动力市场就业的贫困农民,如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应继续享受救助,避免扶贫养懒汉。

    再次,扶贫资金运转需要法治监管。针对当前扶贫资金不足、资金来源分散和多头管理等问题,需要依法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大金融扶贫工作法治监管力度。地方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可以通过增加财政的贴息资金,扩大扶贫贴息的贷款规模,从而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贫困农户自发设立的自立性精准扶贫非政府公益性组织,可以采取地方政府优惠税收、众筹、信贷、市场准入等现行法律规范允许的可行方式,将其社会民间资本与财政资金一起进入扶贫脱困领域,并根据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与政府、银行、农户等多方共同搭建互信平台,构建保障各方合法的平等权益体系,共同面对贫困问题,共同做好化解债务链、担保圈风险的应对,保障扶贫工作的公信力。

    最后,法治政府建设巩固扶贫成效。政府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命扛在肩上,把万家忧乐放在心头,全面落实扶贫工作机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扶贫工作,认真履行脱贫工作责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政府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以减权限权、依法履职、创新监管等举措减少寻租空间,落实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扶贫工作督查制度,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自觉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群众了解政府扶贫做什么、怎么做,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巩固扶贫成效、共享扶贫成果。(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