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依据的职业资格许可都应取消

01.09.2014  12:30

   作者:刘昌松

  近日,人社部负责人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时透露,上月国务院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今年11月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到2015年将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既然没有依据,最好取消得越早越好,而不必等到2015年完成。

  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即说:“我们从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应该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一律取消的做法,正是本届政府转变职能,向市场放权,保障民生的具体步骤,更是走向法治政府的切实行动。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正是该法确立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催生了后来的各种培训热、考证热,使得就业的人们不堪其苦。当时出台这样的制度也不奇怪,毕竟1993年我们才通过修宪,国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现象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更重要的是,《劳动法》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修订过,准入类职业资格持续膨胀。

  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底有多大作用,常委委员在询问人社部负责人时已说出了人们的心声:“目前一个行业有十几种甚至几十种职业资格,有关方面通过办班、教材、考试来收取高额的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借机敛财,青年人取得高学历后,还要去考各种各样的资格证,手上拿着一大把证,可就是找不到工作”。

  当然,人社部说得明确,不是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而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才一律取消。例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从事律师、公证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准入资格凭证,这不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有同一职业语言、同一知识结构等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更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都有明确规定准入职业门槛,因而不会在取消之列。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既然没有依据,最好取消得越早越好,而不必等到2015年完成。

  其实,《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事项给予了严格的限制,人社部负责人还表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政府主动限权,向“小政府,大社会”迈进的节奏,尤其值得称道。我认为,政府相信市场、相信社会,这样才会把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得更好。(刘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