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真核查化解矛盾纠纷
26.04.2016 10:22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刘坤记者许沛洁)近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顺利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
2014年7月,原告赵某某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处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15年4月26日,该车出事故后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但并未核定事故损失及进行理赔。
为何被告既不定损也不理赔呢?保险公司认为:一、被告怀疑原告赵某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原因是该车辆在起诉时已被赵某某转让并进行了变更登记,目前实际车主为他人,保险公司怀疑是他人冒用赵某某的名义进行虚假诉讼;二、该车于2014年12月25日就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当时保险公司进行了正常理赔,从两次事故的现场照片来看,零部件碰撞痕迹有相似之处,于是保险公司怀疑原告第一次收到赔偿款后并未对车辆进行修复,而是借第二次事故进行重复理赔。
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办案人员找到赵某某本人,对其身份进行了认真核对,确认本次诉讼确系其本人起诉,且车辆虽已过户转让,但事故发生时,赵某某对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针对第二条答辩意见,办案人员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有其严格的核定程序。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进行了正常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中一定是有定损材料、修车发票、维修清单等相关材料。被告保险公司仅凭两次事故现场的照片比对,推定原告第一次并未修车而借第二次事故进行重复理赔,缺乏说服力。
鉴于此情况,办案人员多次找到被告保险公司的主管领导进行座谈。最终,保险公司愿意对本起保险事故进行赔偿,原、被告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撤诉,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26.04.201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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