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读身份证查验热点问题

20.06.2016  15:30

  近日,深圳两名女孩逛街被公安民警查验身份证,后被依法强制传唤的事件,引发公众关注。那么,从法理意义上,遇到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时该如何应对?公民是否有拒绝查验的权利?如果没带身份证,会被警察“抓走”吗?针对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中公众关心的若干问题,人民公安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志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

  遇到警察查验,公民必须出示身份证吗?

  专家说:法律没有授予公民拒绝警方查验的权利

  解志勇告诉记者,在我国法律中,有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可以拒绝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的情况呢?有。比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罚款的时候不出示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之类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相对人可以拒绝。但是,像这样由法律直接赋予公民拒绝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况非常少,而且一般规定得都相当清楚。而在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的执法行为中,法律显然没有授予公民拒绝被查验的权利。我国法律的基本立场是先假定执法是合法的,公民不得拒绝。所以,公民应首先配合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查验,如果对公安执法有疑问,可以在配合查验之后,通过诉讼、复议、内部监督等渠道进行申诉。

  王旭指出,“我们必须把立法初衷和立法价值搞清楚。”既然聚焦“身份证查验”问题,就要回到基本的法治思维。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国家要给公民身份证?它到底首先是一种权利,还是首先是一种义务?我国身份证法的第一条就非常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要确立身份证制度:第一是为了有效证明你的身份,第二是保护你的权益,第三才是方便工作生活。

  “所以,国家设立身份证制度的初衷,首先是为了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去确认你的身份。从学理角度讲,这就奠定了公民要配合查验的法律依据。这和你钱包里有多少钱是不一样的。你钱包里的钱是你的权利,而你的身份证则是你配合国家确认自己身份的一项义务。当然,在弄清公民身份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要规范执法,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王旭说。

   没带身份证,就会被“抓走”吗?

  专家说:切莫把“处理”误认为“处罚”


  如果没带身份证或者拒绝查验,会被警察“抓走”吗?针对这个问题,王旭告诉记者,部分人混淆了一个重要概念,“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不同的。

  “如果在公安机关依法查验身份证的情况下,公民拒绝出示不配合的,法律规定是把你按照程序分别‘处理’,注意,这里没有说分别‘处罚’。‘处理’这个词意味着什么?公安机关强制带离你并不是处罚,它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它的目的不是约束你的人身来制裁你,而是为了进一步搞清楚你的身份状况。这是公众容易焦虑的地方。立法者用的是‘处理’这个词,没有用‘处罚’,我们要尊重法律事实,而不要靠情绪去渲染模糊的法律印象。”王旭表示。

  解志勇则从执法机关查验身份证的目的方面做出回应。他指出,警察依法查验身份证的目的只是查明身份,而不是“找茬”。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如果为了“找茬”去查验身份证,反而增加了民警的工作量。事实上,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公民如果没有带身份证,还可以出示工作证、居住证、社保卡、护照等有效证件,即使什么都没带,把公民身份号码如实告诉民警,民警也可以用“警务通”连接系统,查明人、证合一即可。

   万一警察执法不规范,也要配合查验吗?

  专家说:公民必须先配合查验,再依法维权

  
“就算我有配合身份证查验的义务,但万一警察执法不规范呢?我还用履行这个义务吗?”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虑和担心。

  对此,王旭指出,这牵扯到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要引入的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这个概念。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

  “200年以来,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公定力’理论?是因为国家和政府必须保证行政行为的权威和效率。如果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质疑你的行政行为,随便一个人都可以抗拒行政执法,那么这个国家不但没有行政权威、没有秩序,也没有了效率。所以,‘公定力’理论要求公民必须先推定行政执法有效并予以配合。”王旭说。

  从第二个层面上讲,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如果行政处罚不遵照程序或者没有依据,则该处罚不成立。“但法律没有说这个不成立的处罚你可以先不执行。你可以去复议、去诉讼,或者要求法院确认其无效。但你不能不执行。”

  王旭指出,基于这两个层面,公民要做的是三步:首先要“严格遵守”。作为公民来讲,为了维护秩序要求你履行义务的时候,你必须严格遵守。其次是“自由监督”,通过舆论监督、督察监督、行政监督,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最后是“充分救济”。这样才符合立法精神,符合法治国家的精神。

  查验公民身份时,警察如何表明身份?

  专家说:目前表明身份要看具体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行政程序的一般法


  在依法查验公民身份时,公安民警应怎样表明自己的身份?是亮人民警察证还是执法证、上岗证、上勤证?由于各警种面对的执法情况大不相同,这个问题也成了很多人的疑惑。

  王旭表示,执法者表明身份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个基本要件,但是它有不同的层次,一种是组织法层面的身份,也就是表明“我是警察”;另一种是行为法层面的身份,也就是表明“我有这个管辖权、我是这个警种、我能干这个事”。这两个层面的表明身份在不同情境里截然不同。如果是查验公民身份证,那应该是表明行为发生的依据。

  “目前,表明身份还要看具体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还没有行政程序的一般法,这不是公安机关的缺失,而是立法者应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由于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表明身份的基本要件做出一个一般性的规定,所以只能依靠具体的法,在具体的情境里进行具体应对,也就是目前表明身份有的是通过制服,有的是亮证照,有的还有专门的执法证照。”王旭说。

  解志勇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人民警察在执法的时候,一般会着制式服装,另外会在胸前佩戴比较明显的执法上岗的标志,因为比较明显,一般会假定被查验人可以看见,因此不是所有人都专门要求看警察的证件。但是,一旦遇到被查验人专门要求,那么警察就应该出示能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中国警察网北京6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