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为法学研究提供智慧
究竟有没有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法哲学和法理学、部门法哲学和部门法学原理,它们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是属于法学的范畴,还是属于哲学的范畴,抑或是属于一种交叉学科?它们是否有一个严谨的体系来支撑和构建一个完全不同于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内容与范畴体系?对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有学者说,如果法哲学不能指导部门法学或者为后者提供一套各部门法学可以共同使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那就不能称其为法哲学。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哲学与部门法学不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前者是法哲学学者自己给自己下了一个“套”,使我们陷入了一个误区。可见,要使法哲学的概念得到人们广泛认可并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得到良好实践效果,必须拿出一个完全不同于现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基本原理的体系来,而其内容还必须丰富、具体、生动和有针对性,这需要时间。
我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该是有区别的。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和法的一般原则、规则、概念以及立法、司法等的高度抽象。法哲学则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辩证法在法律现象、法律行为、法律思想中抽象出来的理论。它不能替代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更不是至高的和万能的。它是一种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但违背它就要犯错。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的进步是同法理学在法治、人权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上取得的突破分不开的。过去法理学的弱点是对部门法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成果吸收和概括得不够,困难就在于法理学者既要有高度的抽象思维能力,又要有广博的部门法知识。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中的唯物论和辩证法问题,它的对立面是这一领域中的唯心论与形而上学。法哲学的两个基本方面——唯物论和辩证法,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根本特点。法哲学的唯物论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范畴,即法的两重性、法的基本规律、法与社会存在、法与客观规律、法与法律意识、法的作用、法的时空观等。法哲学的辩证法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范畴,即法的内容与形式、法的本质与现象、法的一般与个别、法的整体与部分、法的权利与义务、法的秩序与自由、法的公平与效率、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法的继承与扬弃、法的协调发展、法制定与适用的辩证方法等。
法哲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具有指导作用。任何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正确的理论指导。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样存在于法学研究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将会使法学工作者头脑中多一些唯物论与辩证法,少一点唯心论与形而上学。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对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都能起到拓展研究视野、深化研究层次、丰富研究方法、提高理论水平的作用。
法哲学对法律制定和实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认知过程,是人的主观认识如何正确符合现实社会的客观规律与实际需要,如何正确反映法形式自身特点与性质的过程。强调立法要搞调查研究,正是因为立法要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规律,因而离不开正确的哲学观念指导。法的适用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认知过程。如何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如何分析法事实的因果联系,如何处理法证据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矛盾等等,都同人们的哲学观念与素养分不开。因而,法哲学虽不能代替理论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也不能代替部门法学,但能启迪人的智慧,使人们获得有关法、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一系列根本原则的认识。
(作者为广州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