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中国兰州网4月18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裴显鼎表示,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之后,这些新规定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亟需明确处理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贿赂犯罪的对象过去主要是财物,现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给予或者收受这些利益的行为能否以行受贿犯罪处理?又如,在受贿犯罪当中,过去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贿赂,现在一些案件当中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着特定关系的人,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受贿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和打击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是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亟需统一意见。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其特殊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长期存在意见分歧。比如,作为受贿犯罪的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应如何理解,正常履职后收受“感谢费”、上下级之间的“感情投资”等能否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如,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见被告人辩称贪污贿赂款物用于公务支出等情形,这些情形对于定罪量刑究竟有没有影响?这些问题既关系到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关系到依法惩治腐败的实际效果,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细致的调研基础上,对当前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筛选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及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制定了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