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账外经费撂翻泉市肃州区工信局正副局长

29.07.2015  10:21
原标题:一笔账外经费撂翻工信局正副局长

原酒泉市肃州区工信局局长张某某、副局长陈某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

一笔资金漏洞,困住了原酒泉市肃州区工信局副局长陈某某、局长张某某。为给该局套取账外经费弥补漏洞,陈某某指使该局循环经济股原股长王某,在张某某谈好分成后,伙同他人冒名顶替申领106万元补助金。

7月3日,酒泉市中院公布这起职务犯罪案的终审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陈某某,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张某某,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王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为获取账外经费内外勾结套取专项资金分成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时任肃州区工信局副局长的陈某某为给该局套取账外经费,指使该局循环经济股股长王某选择不存在的肃州区果园乡屯庄堡砖厂关闭小企业项目,编造肃州区果园乡屯庄堡砖厂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项目计划申报材料,作为该局申报的项目在申报2013年关闭小企业计划时予以申报。2013年8月肃州区果园乡屯庄堡砖厂计划申报材料经省市审核通过,为能顺利套取虚报的肃州区果园乡屯庄堡砖厂关闭小企业项目补助资金,陈某某与王某商议决定由袁某某(另案处理)冒名顶替正式申报肃州区果园乡屯庄堡砖厂2013年关闭小企业项目。陈某某找到袁某某商议,将原虚报的肃州区果园乡屯庄堡砖厂法定代表人边某某更换为袁某某,以袁某某的名义正式申报该项目。袁某某同意后与肃州区工信局局长张某某商议,申报所获补助资金袁某某与肃州区工信局“二八”分成,肃州区工信局将分得的资金用于弥补2012年兴盛纸品厂套取44万元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给肃州区工信局造成的损失。在伪造相关信息后,2014年3月以袁某某名义虚报的肃州区果园乡屯庄堡砖厂项目106万元补助资金拨付后,张某某与袁某某就资金分配问题再次协商,最终达成“五五”分成的意见。后因肃州区工信局班子成员就分配资金、如何保存意见不一致,补助资金未实际分配,至案发仍存在袁某某的个人账户上。案发后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从袁某某账户将该笔106万元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追回。

另查明,2012年2月,蒲某某伪造酒泉市冠伟锰钢厂的相关资料,申报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时任肃州区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的陈某某对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把关审核,致蒲某某以酒泉市冠伟锰钢厂申报的虚假项目通过申报并获得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88万元。

滥用职权又受贿工信局正副局长均获刑

2014年11月21日,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职权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他人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故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陈某某对原判决认定犯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对原判决认定其犯滥用职权罪提出异议,遂向酒泉市中院提起上诉。

7月3日酒泉中院公布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酒泉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及犯滥用职权罪第二、三起、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所犯滥用职权罪的第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应予纠正。对其所提第二起滥用职权罪未明确起辅助作用,原判对滥用职权罪的量刑虽属法定最低刑,但数罪并罚的刑罚畸重,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据此,终审判决,上诉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