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狗患”法制先行
目前,兰州市城区养犬数量已经达到9万余只,随意养犬造成的社会问题凸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恶犬伤人、狗粪便污染人行道及黄河风情线、烈性犬游走在步行街等一系列不文明养狗行为,深为市民诟病。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市人大将制定《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市民养犬行为加以规范。(相关报道见9月2日《兰州日报》三版)
对于城区日益严重的“狗患”,有人编写了一首“四字歌”:半夜狂吠,惊扰四邻;随地便溺,污染环境;践踏草坪,破坏绿化;恶犬伤人,威胁安全。的确,现如今城市里养狗的人是越来越多,流浪狗也越来越多。很多狗主人的不文明行为带给社会很多困扰,被遗弃的流浪狗又带来很多危险因素,治理“狗患”确实已迫在眉睫。其实,早在2002年1月1日,兰州市就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按照当时的规定,养犬人及经营户都要取得养狗(贩狗)资格和审批,另外,还对养犬的范围、防疫、登记和罚则都做了一一规定。然而,时隔10余年,狗的数量从6万只增长到9万只,但养狗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无序化的宠物饲养,已经严重影响到市民生活和市容建设。
限制养犬的《规定》出台10年,却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何也?笔者以为,首先这与养狗主人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很多犬主一听到有其他人对其行为表示异议,就拿出一副养狗是个人权利,别人管不着的态度,甚至自认为是爱心人士,给提意见的人扣上“没有爱心”的大帽子,而甚少自省自身的养狗行为带给他人的不便和不安全感,很少想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与破坏,更谈不上知晓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总之就是养狗很任性,狗养得很任性。另一方面,限养《规定》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与《规定》法律层级低,执行起来缺乏法律依据有很大关系,其中物价部门因此无法核准其收费项目,使执法难以找到抓手。此外,在发生犬类伤人之时,相关处罚措施过于轻飘,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狗患的危害程度。
狗是人类的朋友。确实,狗进入人类的社会生活超过了文字出现的历史。但这些“朋友”无论具有多么乖巧的性格、多么高的智商,终究还是动物,需要通过驯化和教育来约束其行为,这种约束也只能寄希望于它们的主人具有文明良好的习惯。在现阶段,相当一部分犬主还没有形成主动的文明习惯,这就需要明确的、严格的规则约束他们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已进入立法程序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体现了提高立法层级,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的用意。
当然,制定一部地方法对解决城市“狗患”只能起到“有法可依”的作用,真正解决还在落实。治理“狗患”,人是关键因素。法律制定了,还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和文明修养,引导公民合法养狗。公安、城管、街道、社区等部门也要梳理关系、职责落实,相互衔接、配合,避免程序推诿扯皮现象出现。治理“狗患”,目的不是为了单纯限制养狗,而是要求养狗者树立起依法养狗的自觉意识和公德意识,这样,狗才能成为人类真正的朋友,而不是任其泛滥成为“公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