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贵在以宪治国厉行法治

17.11.2014  20:49

题记:培根在谈到公平时说“一次不公平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不公,国家的法治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这就是厉行法治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有史以来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奏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时代的最强音,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了一个新水平,也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和毅力。

一、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以宪治国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保证一国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基础,体现着“法律之上”的法治精神。因此,以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内容。相反,如果宪法精神得不到弘扬和遵循,“依法治国”就会出现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乱象,根本妨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一是要加强全民的《宪法》宣传教育和普及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让宪法家喻户晓,要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二是立法必须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首先,立法必须体现和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众所周知,在漫长的少数人统治、压迫多数人的旧中国,法的思想和实践也相当丰富,但这里的法仅仅是王法,治始终是人治,是维护统治者利益和他们需要的社会秩序的工具,人民往往为法所役、惧法畏讼。因此,旗帜鲜明地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旗,坚定不移走法治社会主义道路,依法保障和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次,立法必须体现和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党执政和人民当家做主的经济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区别,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必须长期坚持和适时巩固。

最后,立法必须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发展与繁荣。社会的发展最终体现为文明的进步,只有始终弘扬鼓励先进文化、抑制摒弃腐朽文化才能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三是要注重建设科学配套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建设科学配套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需从三个方面思考:

一是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挥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整个社会法制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二是要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挥好国家法规制度建设在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兜底作用;

三是要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国家法规制度建设的协调配套,发挥好二者既不能相互替代又可以相互补充的优势,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法治是集中体现现代化治理本质要求的思维和方式,实践中既要改革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厉行法治

法律维护的是社会道德的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有法不依或执行不严,就意味着“冲破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就有出现投机、贪腐、消极堕落等各种乱象,必然会对建设法治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我国,随着这些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序推进,很多人已经逐步实现了从旧社会轻法、惧法到现在重法、信法的重大转变。

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42部。同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相比,由于受历史文化的影响,我们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流、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还不时出现。这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生活中很多人遇到事情通过找关系等方式解决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归纳其原因:一是人们缺乏法律知识,自然缺乏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自觉;二是人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起来成本还是较大,在百姓心中觉得还不如找关系来得快。这在另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深入推进有效依法治国的突破口。

事实证明,健全法制、厉行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而且社会越发展越是这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党和政府必须要有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必须有踏实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和韧劲,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知法犯法,严肃解决法律执行不到位问题,才能树立法治的权威,形成法治的风尚。

厉行法治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任何事情民心所向必然势如破竹。在法治实践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党和政府要有“立木取信”的勇气,调动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改革现行法律执行存在的弊端,尽量减少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运用关系解决问题的成本远低于通过法律手段,那么依法治国将终是“镜中花、水中月”。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在于培养“法人

历史发展进步的实践告诉我们,生产力发展越是低下,“能人作为个体”的作用越是突出。直到今天,这个社会现象依然非常明显,也由此决定“人的培养问题”仍然是个根本问题。自然,这个问题也只有社会发展进步程度达到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约束人的时候,人和制度(或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对矛盾关系才能发生改变或者转变。

由此一个浅显的道理便摆在我们面前,我们要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除了厉行法治外,必须使单个的自然人逐步实现向“法律人”、“制度人”的转变。如此,方可给“人治”以釜底抽薪。打赢这场仗,首先立法者必须建设起科学完善的、保障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是基础;其次必须要有一批视法律为生命的执法人员,这是关键;最后,要有守法意识强的人民,这是根本。

但“法律人”、“制度人”的培养和培育也绝非一朝一夕之事,特别需要全国上下的合力方能有效推进,领导和群众任何一方对“法治”没有信心必然事倍功半,喊得越响反作用反而也就越大。“法律人”的培育是一个伴随厉行法治的推进,使依法行事逐渐深入人心的过程,它作为社会民主的重要组成,和民主政治建设一样,推进的过程必须与人民对法治的认知水平和参与程度相一致。滞后或超前对现实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都是有害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宏伟大业基础上,今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几千年的“人治”及其残余势力吹响了全面进攻的冲锋号。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有人民群众热切的拥护,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一仗咱们一定能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