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将出台---改变多头管理现状
10月29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水务局局长魏孔仁关于《兰州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据悉,我市现有5条较大的河流,201条洪道,但尚无一部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管理和界定。因管理权限不明晰导致的多头管理,河洪道被无序占用、堵塞、垃圾遍地等现象越来越突出。
据悉,目前,兰州市辖区内共有5条较大的河流,分别是黄河、湟水河、大通河、庄浪河和宛川河。还有洪道201条,其中城区洪道53条,农村洪道148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活动对河道的影响越来越显著。”魏孔仁说。然而,我市没有关于河洪道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目前适用的法律为《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并未将洪道纳入河道范围。
按照新制定的《兰州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其第二条就对河洪道及管理范围进行了明晰,那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河道(包括洪道、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的管理,使用本条例。”
按照以往的管理模式,建设、城管、规划、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河洪道都有管辖权。在今年9月份一次关于河洪道管理的调研中,市人大代表就感叹,“多龙治水导致的多头管理,形成了有利益就多部门争抢,出问题则多方推诿的局面。”而要解决这一困局,就得从法律上进行明晰。新《条例》中,则明晰了这一主体,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各有关部门则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
历史原因形成的填河造地、与河争地,居住在河道内的居民将如何处理呢?按照《条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居民外迁和退耕,进行滩地生态恢复。”对于覆盖天然河道、降低或修改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恢复方案。
同时,《条例》对今后在河道内施工以及采砂等方面也作了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就得签订现场清理保证协议,保证河道安全畅通。长期以来,河道采砂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责中划分不清晰,造成对洪道保护和管理的缺失和不到位。而新《条例》对此进行了明晰,非季节性河流,其采砂管理由水行政部门负责,季节性河流则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